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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房屋征收补偿新政:货币补偿最高增30%补贴

昨日,记者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了解到,大连市发布并开始执行《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截至目前我市最详尽的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政策。

《通知》是对去年大连市发布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对房屋征收补偿依然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据介绍,在产权调换方面,安置面积超出部分标准上作出了调整;在货币补偿方面,除了全面提高补偿标准,还新增了集体搬迁奖励。此外,《通知》还在过渡期延长、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属于落实私房政策房屋、公有非住宅房屋等方面作出了详尽规定。

据悉,日前已开始征收前准备工作的西岗区某地段,将成为我市执行《通知》规定的首个项目。

货币补偿

最高增加30%补贴

新政策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及奖励问题,无疑备受百姓关注。对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房屋征收办公室昨日向本报进行了独家解读,并表示此次《通知》将通过加大房屋征收的补偿力度,改善百姓居住条件。

选择产权调换:

多层安置到高层面积免费增加20%

新变化: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得面积可浮动值

由10平方米变为5平方米

1.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助至45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每平方米需缴纳900元。

3.多层安置到高层的,在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基础上免费增加20%。

4.被征收人应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中选择最接近其应得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得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部分,被征收人按3800元/平方米的标准投资;超出5平方米部分,按征收时货币补偿价格投资。

5.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其应得面积的,差额面积部分双方按征收时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6.如果被征收人按市内四区土地级别由高级别安置到低级别地区的,在应得面积的基础上,可再享受适当免费安置面积。其免费增加住房安置面积的比例,按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所处的具体土地级别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一并公布。

选择货币补偿:

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至45平方米

新变化:在评估价格基础上增加不超过30%补贴

1.以二手房的市场评估价格(含装修费)作为补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增加不超过30%的政府补贴,且补偿标准加上政府补贴不得超过相同或临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以此最终确定的价格为货币补偿价格。

2.原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助至45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的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价格每平方米减去900元。

奖励:

按时搬迁每户给予3万元奖励

新变化:新增集体搬迁奖励每户2万元

1.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3万元的搬迁奖励。

2.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集体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2万元的集体搬迁奖励。据解释,集体搬迁是以一栋楼为单位,如果楼内住户都按时搬迁,将能够得到该奖励。

临时安置补助:

100平方米以内2000元/月

新变化:制定了统一标准

1.在胜利路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过程中,我市就已经调整了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但补助标准尚未形成政策规定,此次发布的《通知》对补助费、搬家费以及其他费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2000元/月;1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2500元/月。

3.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向被征收人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2000元/月;1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2500元/月。

4.无论是选择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都可以得到搬家补助费800元/户。

5.电话迁移费、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按相应规定支付;个人有偿安装的煤气设施费用据实返还。

房屋征收补偿和补贴

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咨询《通知》相关细节,对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房屋征收办公室昨日一一给出了答案。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房屋

问:虽然我市属于落实私房政策房屋并不多,但也可能面临被征收,《通知》中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通知》对于征收属于落实私房政策房屋作出如下规定:带户返还的私有租赁房屋,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中记载的建筑面积)和该地块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全额予以货币补偿。房屋承租人享有与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同等补偿安置的权利,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和补助面积部分需每平方米缴纳9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价格每平方米减去900元。

关于违建和临建

问: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如何补偿?

答:征收范围内存在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残余价值予以补偿。

征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房屋的,按征收时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解决其住房问题。

关于公有非住宅房屋

问:公有非住宅房屋在征收时有何规定?

答:征收与房屋所有权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承租人属于公有制(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承租房屋为原市房产、网点办等管理部门的直管用房,且持有大连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书的,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其他租赁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问题,按租赁协议的约定或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确定。

关于过渡期限延长

问:如果过渡期限延长,临时安置补助是否依然支付?

答: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实行产权调换,采取过渡安置的,如果因战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造成过渡期限延长,延长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如果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过渡期限届满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超期在1年以上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如果过渡期限届满或在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收到办理安置手续的通知(以在《大连日报》进行公告的方式)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安置手续。被征收人办理完安置手续或逾期不办理安置手续的,均不再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记者 张建)